医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1月修订

依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海大字〔2014〕15号)和《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海大字〔2014〕21号)及其他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严格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研究生范围
符合当年学校文件要求范围内的,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到中国海洋大学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评选学年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的、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委培研究生、档案未到校研究生及其他情况未注册的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对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考核评价情况(含推免生),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学术成绩,参考专家评议结果,最终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裁决。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依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评审推荐;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增加推荐1或2位优秀研究生作为候补人选。
三、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
5.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正式发表或有明确创新点并待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其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2)获得具有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科技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并在重要学术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有明确创新点的研究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专业和职业领域研究或实践中,创新成果优秀,并有经过规范程序认定的创新成果;或者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明确创新点的研究论文。
四、评审机构
按照《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海大字〔2014〕21号)文件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各学科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奖学金申请、评审工作的组织,向学校汇报学院推荐者的学习、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反映本单位在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申诉、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评审原则与办法
(一)评审原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主要表彰激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2、参评研究生须参加公开答辩,院评审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申请材料的情况和研究生现场答辩的表现,综合评价研究生表现出的创新思维与潜力、创新成果的水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参评研究生进行排序,确定评审结果和推荐名单。
3、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评审结束后出现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学校有权追回。
4、国家奖学金原则上在读硕士期间(或博士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对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有特别突出的成果,可继续申报国家奖学金,但往年申报国家奖学金时已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相应支撑材料不能重复使用。
(二)学术成果认定办法
学术成果的认定参照《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相关学术成果及外语水平要求的规定》(学位[2006]1号,以下简称《规定》)、《最新-2012北大核心期刊目录》、《重要核心期刊目录(中国海洋大学)》、《CSSCI来源期刊奖励目录(华中师范大学)》执行。其中:
1、已被SCI、EI、ISTP等检索机构收录的学术成果(不含综述),须提供学术成果的检索证明或检索网页,以及文章全文复印件;
2、已正式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的学术成果(不含综述),需提供期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期刊杂志封面、封底、目录、文章全文;
3、对于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根据《规定》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要求,须提交编辑部接受函(SCI文章须有DOI号)和PDF格式版面等证明材料以及编辑部联系人和电话信息,并同时签署《研究生学术文章出版保证书》;
4、科研成果作者署名第一单位须为中国海洋大学;
5、参评研究生所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相应支撑材料,应为本人在读博士、硕士期间获得的成果。特殊说明:以硕博连读方式入学的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可以按照符合上述要求的硕士期间成果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6、科研成果及相应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即本次获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成果不得再次用作参评其他申请奖励支撑材料;本次参评但未获评的研究生在下次参评中可以使用本次成果。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
符合参评基本条件并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向院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材料及其它要求的材料,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2、材料审核
院评审分委员会依据学校和学院评审的相关要求,审核研究生的参评资格,确定最终参评名单。
3、答辩评审
参评研究生以PPT汇报的形式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内容主要包括学习情况和科研成果,并接受院评审分委员会的提问。院评审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推荐名单。院评审分委员会委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评审方为有效。
4、公示上报
对推荐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推荐获奖的初步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如果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有效期限内应当面或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院党委提出说明和相关证据资料,以便及时查证,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六、附则
1、本细则及未尽事宜由医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2、在评审之前,根据国家与学校的具体规定进行必要补充或修订。根据上级新发布的文件精神对本细则的修订工作由医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负责。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版《医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医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
                          2017
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