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19年09月30日讯:为满足我院用人需求,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沈阳市儿童医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用工,引进学科带头人、高学历人才及紧缺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具体岗位要求及数量详见附件。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爱医疗卫生工作;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人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名应聘。已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具有事业单位身份人员,不得报名应聘高层次人才。
在岗人员报考,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责任由考生自负。
应聘人员年龄按照公告发布之日计算(2019年9月30日,如:护理岗位年龄要求28周岁及以下,1991年9月30日及以后出生的考生可以报考,其它岗位要求35周岁及以下,1984年9月30日及以后出生可以报考),护理岗位要在28周岁及以下,其它岗位要在35周岁及以下。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
应聘人员工作经历和其它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三、合同管理及福利待遇
编外用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为1年,享受本单位同工同酬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保险。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同时享受以下待遇:
1.按照沈阳市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待遇标准,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沈阳市标准,奖励性绩效按照医院标准执行。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从聘用当月起缴纳。
2.在职称聘任方面,与在编人员同等条件享受晋升和岗位聘任。对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录用后可直接聘用中级职称岗位;采取直聘和优先聘任方式,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主持人的,可直接聘任为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突出的,参加医院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优先聘任为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签约博士享受沈阳市资助政策。三年内毕业(或出站)的全日制博士、博士后(<35周岁),由本人申报,经沈阳市人才办和沈阳市人社局批准后,被纳入沈阳市“引博”工程人选,可享受由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提供2000元/月的人才资助,连续资助3年,累计资助7.2万元;
4.按照沈阳市有关规定享受购房、租房补贴。(对新落户并在沈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在沈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和1万元购房补贴;首次在沈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创业的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分别按每月800元、400元和200元标准,给予最多3年租房补贴。)
5.对列入市顶尖、杰出、领军、拔尖人才的,医院分别在市拨款基础上再给予对应的科研基金,实行年薪制。带来省市级空白的新技术新项目的创业团队和个人,医院给予提供科研经费并实行年薪制。针对海外归来的人才,根据不同层次适当给予一定安家费和科研费,并帮助协调解决配偶就业和子女上学等问题。其它有特殊业绩的人才医院可提供相应的科研支持和奖励,提供人才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平台建设等,科研、论文、新技术项目给予奖励。
6.优先选派到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新技术新项目能填补医院学科空白、创建省市重点专科、具备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才,可任病区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给予人员、设备及绩效奖励特殊倾斜,学科带头人作为科主任后备人选。
7.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享受沈阳人才引进政策,可采取考核方式录用为事业编制人员。
四、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五、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在沈阳市儿童医院医院、沈阳市卫健委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及职位信息表,后续信息请考生关注沈阳市儿童医院、沈阳市卫健委网站及网上报名系统发布的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各环节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报名
本次招聘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网上报名系统链接(请考生10月8日登录以下链接报名):
http://qzpta0.chinasyks.org.cn/cn_syertongyy/leader.html#/index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2019年10月8日9时至2019年10月14日16时。考生在此期间登录报名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及照片后,48小时内登录查看是否初审通过。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我单位的其它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岗位,10月14日16时以后查看结果为未通过审核的考生,10月15日中午12时前可以改报,自10月15日12时起改报服务截止,考生信息只能查询,不能更改。每名考生只允许用有效身份证明报考我单位的一个岗位,但可以报考多个委属其他单位的岗位,实行双向选择。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考生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报名和考试均不收取考生费用。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岗位、可多点执业医师岗位和招聘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2:1的岗位: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没有笔试,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
(2)其它岗位: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笔试满分100分,笔试主要内容为报考岗位的相关专业知识。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聘计划人数1:2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考生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沈阳市儿童医院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者说明情况。递补后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最终拟录取人员以笔试和面试权重成绩为准,其中笔试占40%、面试成绩占60%,保留两位小数。
卫生类专业岗位需医、药学类院校毕业方可报考。
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网站信息。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考生与报考岗位要求的条件是否一致,考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以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医师岗位要求有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医师考试合格成绩单(七年制不要求),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的,取得医师资格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护理岗位要求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有护士资格证或合格成绩单),尚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应届生可以先网上报名,但需在现场资格审查环节提供医师资格考试、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单等合格证明材料及学历等相关证件,如果无法及时提供则取消报名资格,其它条件详见职位信息表。资格审查人员、时间、地点等信息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网站信息。
(五)体检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因考生自愿放弃、体检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体检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医院可视岗位空缺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递补。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用人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沈阳市儿童医院、沈阳市卫健委和报名网站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编外用工相关手续。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考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1.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任何以此次招聘考试名义举办的培训班和提供的辅导材料均与沈阳市儿童医院无关。
2.考生自报名至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招聘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八、本公告由沈阳市儿童医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政策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024-67857188
2.纪检监督电话:024-67857128
3.电话咨询时段:工作日9:00-11:00,13:3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