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时间:2014-10-13

 

全校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海洋大学
2014年6月30日
 
中国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及《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外出计划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外出人员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批。遇有重大会议筹备、重要文稿起草等重要工作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外出。
    第六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 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九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校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由校领导审批;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各相关单位负责,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以下重要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安排相应校级领导出席:
(一)范围广、层次高的全校性公务接待;
(二)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的公务接待。
除上款规定以外,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相关二级单位牵头;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的公务活动,可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
    第十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二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教育部、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用餐地点一律在学校食堂或学术交流中心安排(在学校崂山校区食堂条件完善前,崂山校区的接待可暂在邻近场所安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接待单位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到校外参观游览。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接待清单》,见附件,可在学校财务处网页“文件下载”下载),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处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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